一、婚后加名的夫妻財產離婚時能夠分割嗎
婚后加名的夫妻財產離婚時能夠分割。婚前買房,婚后追加對方名字當然屬于共同財產。房屋屬于不動產,不動產所有權以房屋房產證登記為準,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屬于行為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贈與給了配偶。所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父母贈與的財產離婚時能夠分割嗎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贈與的財物,如果沒有特殊約定的,應當視為贈與夫妻雙方,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具體如何分割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能夠向法院起訴。但對于父母在贈與合同中明確只贈與夫妻一方的,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離婚時夫妻能夠分割什么共同財產
離婚時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如下: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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