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婚前協議要包括的內容:雙方當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婚前財產及婚后財產的歸屬、締約時間及地點、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以及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添加的內容。
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婚前財產協議是指什么
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基于自愿原則,依法訂立的,以結婚登記前所產生的財產基本情況、財產權屬、財產分割方式、債務情況、債務分擔方式、違約責任等為主要內容的書面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婚前體檢的內容有哪些
婚前體檢的內容有:有關精神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依法婚前檢驗,存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
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
(二)指定傳染??;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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